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《特种设备目录》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定见(质检特函[2015]32号),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定义、范围以《质检总局关于修订<特种设备目录>的布告》(2014年第114号)为准。
对规划正常水位常温下容积小于30升,或许额外蒸发压力低于0.1MPa的蒸汽锅炉、额外出水压力低于0.1MPa或许额外热功率小于0.1MW的热水锅炉、额外热功率小于0.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等,因其未列入“新目录”所定义的锅炉之内,其制作单位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作答应,其制作过程也不需要经过监督查验。
原规划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,新规程本次与目录共同增加了“或许额外压力低于0.1MPa;”;质检办特函[2017]1336号对规划正常水位水容积进行了界定“直流锅炉和贯流式锅炉等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,水容积按汽水系统进出口内几许总容积核算”。
TSG 11-2020 《锅炉安全技术督查规程》第1.3条不适用范围中规则“规划正常水位水容积(直流锅炉等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,水容积依照系统进出口内几许总容积核算)小于30L,或许额外蒸汽压力小于0.1MPa的蒸汽锅炉”,在该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的制作和装置均不受监督查验。
TSG 11-2020 《锅炉安全技术督查规程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。